黄建银 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
编者按:欧盟《传统植物药注册程序指令》颁布后的7年时间已悄然流逝。中药在欧洲面临无法注册、无法使用的问题,各大媒体对此都做了相关报道。有人怒中药企业之不争,有人哀中药欧洲发展前景之不幸,但国人更应看到重重危机背后的前景。慨叹与投机都于事无补,无论是中药企业还是中医医疗系统,提高自身实力,发展中医药的实力才是解决困境的硬道理。
各成员国会对《传统植物药注册程序指令》进一步细化为本国的相应法规,以达到指令所要求的目标,但具体方法和措施可根据本国实际情况灵活制定。
《传统植物药注册程序指令》为中药以治疗药品身份进入欧盟药品市场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中药进入欧洲主流植物药市场和欧洲药品分销渠道提供了可能。这将大大扩大欧洲中药市场,规范目前分散零乱的欧洲中成药市场,保证中成药质量,提高中药的声誉,是中药在欧洲正常健康发展的一个难得机会。
日前,有很多新闻媒体报道,面对欧盟颁布的《传统植物药注册程序指令》(2004/83/EC),中药在欧洲已到了生死攸关的地步。其实,要全面准确理解该指令,就需要先了解欧盟有关的药品监督管理法规。
欧盟的药品监督管理法规主要有四种类型:规章、指令、决定和建议。其主要区别是,规章必须无条件地全部直接予以执行;对于指令,相关成员国可进一步细化为成员国的相应法规,以达到指令所要求的目标,但具体方法和措施,相关成员国可根据本国实际情况灵活制定;对于决定,相关成员国或法人或自然人应该全部符合其要求;对于建议,仅表达欧盟对于某一问题的建议,供各方面参考。
2004年4月30日正式生效的《传统植物药注册程序指令》,过渡期为七年,在此期间,各成员国应进一步细化成员国的相应法规,以达到指令所要求的目标,但具体方法和措施,各成员国可根据本国实际情况灵活制定。
欧洲对传统草药的管理方式不同
中药按药品在欧盟注册上市,目前主要有两种途径:注册上市和登记上市。
注册上市分两种情形,一是从未在欧盟上市的中药,或虽然在欧盟已上市销售过,但要申请新适应证的中药。对于这种情况,欧盟要求提供全新的临床研究数据和临床试验数据,欧盟相关药监机构要对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进行严格评审。另一个情形是科学文献齐全的中药品种,欧盟同意申请人提供安全性、有效性方面的科学文献,不必重新进行临床研究数据和临床试验。
登记上市,就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传统草药简化申报资料要求登记上市。对于登记上市的产品,如果具有欧盟草药专论或欧盟原料名单,则可豁免传统使用证据和专家报告、文献资料或新研究资料的要求。
另外,根据《传统植物药注册程序指令》对于药品的定义,药品是指任何声称具有治疗或预防人体疾病功效的物质,是任何通过药理、免疫、代谢作用,或通过医学诊断手段,可恢复、纠正或调整人体生理功能的物质。只有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产品,欧盟才将其按药品进行管理。
因此,尽管欧盟颁发了《传统植物药注册程序指令》,并非要求所有中医产品今后按药品进行管理。许多中药产品还可以按食品、食品补充剂或者化妆品在欧盟合法销售。
《传统植物药注册程序指令》是欧洲首次对传统草药制订的法规。但指令要求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传统草药才可依据指令实施登记注册上市:
一是非处方药。二是口服、外用或吸入制剂。注射剂不可以登记上市。三是传统使用年限要求:产品必须具有30年以上的使用年限,包括至少15年在欧盟国家使用的年限。四是产品原料符合要求。指令要求只有源于植物药的产品才能登记上市。如果植物药中含有维生素或矿物质,且维生素或矿物质在其中只起辅助作用,也可按登记上市。动物药不能按此指令登记上市。
因此,按照《传统植物药注册程序指令》主要是针对中成药的注册上市和登记上市。目前欧盟各成员国具体方法和措施有差别,荷兰相对宽松。中药饮片、单味颗粒剂依然可以按食品、食品补充剂来销售。虽然从中成药在我国中药出口结构来看,2009年我国出口中药总量约14亿美元,中成药出口约占1.6亿美元,占出口总量的11.43%左右。但中成药是中药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中成药在欧盟的注册,有利于中医药的国际发展。
《传统植物药注册程序指令》
在欧盟各国实施情况
《传统植物药注册程序指令》于2004年4月30日正式生效,2005年10月开始在欧盟成员国开始实施以来,各成员国实施进展不一。以英国和德国最为迅速,德国是首先注册传统药的国家,英国则是注册传统药最多的国家,至今已有20多个传统药品得到注册,其它如芬兰、荷兰、瑞典等国也相继注册。注册的传统药以单味药和欧洲传统药为主,但也有一些复方制剂和非欧洲传统药获得注册。如:第一个注册的欧盟传统药品Klosterfrau Melisana,含有香脂草、土木香、欧当归、生姜、丁香、高良姜等成分,可内服或外用治疗不同疾病。这些非欧洲传统药和复方制剂的成功注册为传统中药制剂注册提供了一些借鉴经验。
化解中药危机的建议
面对“欧洲中药危机”,笔者根据从各方了解的信息,就欧盟传统药注册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收集传统应用证据,积极参与注册
据笔者了解,传统应用证据的要求并不是很高,只要申请者提供一家公司或产品在某一欧盟成员国上市销售的证据或者专家声明就可以。如原产南非的狭花天竺葵(商品名Kaloba)只在德国销售了30年以上,但在英国和荷兰也获得传统药注册。
了解传统适应症内容,选择合适国家注册
成员国比欧盟药审局植物药委员会(HMPC)专册建议的标准宽松,以贯叶连翘为例。HMPC专册建议的传统药适应症是“临时缓解精神疲劳(神经衰弱)”,而英国准许的传统药适应症是“缓解情绪低落和焦虑症状”,荷兰则更为宽松,其批准的贯叶连翘薄膜包衣片的传统适应症是“轻中度抑郁症状”。
又如紫椎菊是欧洲常用于预防和治疗感冒的草药,但HMPC专册建议的传统药适应症是“小面积皮肤损伤”;“预防和治疗感冒”这一适应症需要有临床实验证据才可以注册,但英国和芬兰都批准紫椎菊(片剂、胶囊剂、酊剂和复方制剂)注册为“预防和治疗感冒”的传统药(无需临床实验证据)。
研究各国的具体措施,传统中药复方制剂也可以申请注册
只要质量控制标准稳定可靠,复方制剂是可以注册的。已经有多国家(英国、芬兰和德国)批准注册了含有2~13个成分的复方制剂,德国注册的复方传统药中,至少有9种成分也是中药成分。为中医药复方制剂的发展提供了借鉴。
欧盟传统药品法为中药以治疗药品身份进入欧盟药品市场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中药进入欧洲主流植物药市场和欧洲药品分销渠道提供了可能。这将大大扩大欧洲中药市场,规范目前分散零乱的欧洲中成药市场,保证中成药质量,提高中药的声誉,是中药在欧洲正常健康发展的一个难得机会。注册传统中药将使欧洲中医药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中国政府应该把中药制品欧美注册作为重点资助项目,投入财力、人力和物力,按照公认的国际标准进行探索和研究,真正把中医药产业国际化,在这方面花一点学费是绝对值得的。